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拿回投资款及利息共44万余元原、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年6月被告向原告大力推销“某智能无人洗车站”的开发与运营,原告看中被告承诺的合作方为壳牌加油站,并且承诺合作的经营地点也比较满意,故此双方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智能无人洗车站合作协议书》,约定建立洗车站的站点为:天津市西青区壳牌花园加油站,原告需要支付的投资款项为410000元。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被告应最迟于原告给付投资款项之日起60日内将站点建立完毕,如未按照上述时间建立站点,被告承诺交付每延迟一天,公司支付【(投资款*10%)/36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将全部投资款项给付被告。然而,合同刚刚签订没多久,被告处负责人蒋某于2019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联系,告知原告,被告实际上并未与壳牌加油站谈好合作,也还未建立任何合作协议,现壳牌加油站不同意在合同约定地点建立站点。由于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提出退回投资款项,并与其多次进行沟通。被告处工作人员表示已在走退款审批流程,但投资款项一直未退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退回投资款项。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原告委托我所刘丹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