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诈骗、行贿数罪,经辩护认定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决减轻处罚 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丁某经预谋,明知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向商务委员会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骗领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补贴资金150万元,后将补贴资金俵分,其中被告人穆某实得63.8万元,被告人张某实得44.2万元,被告人王某实得24万元,并免除被告人丁某债务2万元。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经预谋,指使被告人丁某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某科员(另案处理)行贿2000元。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某、张某、王某经预谋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补贴资金先后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某科员行贿3万元,向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某处长(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被告人张某委托潘晓东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检察院请求人民法院对张某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