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经辩护法院判决抢劫罪量刑一年半 本案是一起抢劫刑事案件,2015年11月11日晚至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及武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王某限制人身自由,并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王某轻伤一级、轻微伤的后果,并强行劫取共计21818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律师认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赵某在抢劫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应定为从犯,故应对其减轻处罚。最后,经过律师努力,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及其同伙武某、李某、张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刘某均相识。2015年11月11晚2时许,上述等人在某歌厅内,因琐事起纠纷。武某等人对刘某实施殴打,期间,李某划伤手部后到医院治。随即武某让被告人赵某驾驶武某的汽车伙同“二子”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武某公司内。武某等人借李某手部受伤就医花费等问题,对被害人等威胁、殴打,迫使被害人刘某当场给付现金共计5000元。后刘某离开该公司。次日,被告人赵某在武某指使下驾车伙同武某等人挟持王某先后到珠宝店购买金手链、金项链各一条,武某支付了共计50400元,回到公司,武某等人强行让王某支付了8000元。后在武某指使下被告人赵某等人继续对王某实施了威胁和殴打行为。当与武某相识的杨某自行到武某公司时,武某谎称其是律师,勒令王某在一周内给付1万元,同时扣留了王某随身佩戴的白金宝石戒指一枚做抵押。11月13日凌晨,武某让被告人赵某将王某放回。当日,王某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父亲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一次性赔偿谅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