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冰毒17克,无从轻减轻情节,经辩护法院判决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接到某吸毒人员求购10克毒品的电话,于当日17时许携带购买的毒品驾车来到约定地点,在电话联系买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身携带毒品的重量为17.4克。另外,被告人孙某尿液中检中冰毒成分呈阳性,也就是说孙某是一个吸毒人员。我所是接受被告人孙某父亲的委托,就孙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对其提供辩护。
办案亮点:
律师受理本案以后,该案正处于侦察阶段,通过与侦察机关的接触,律师敏感地觉察到在侦察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认为,孙某于本案中属于以贩养吸,涉嫌的罪名为贩卖毒品罪。如果果真如此,孙某的刑罚可能是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律师通过会见孙某了解案情并深入分析后认为,首先本案中对孙某本身是吸毒人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和随身携带毒品是为了贩卖的情况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追诉。另外,即使孙某是为他人代购毒品,仅为他人吸食,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三第一条规定,对孙某引用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
在律师的积极沟通下,侦察机关对孙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追诉,如此,孙某刑期只能以3年为限。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发现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引诱情形,包括贩因引诱,也包括数量引诱。为此,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就此事进行沟通,并要求侦察机关进行说明。令人遗撼的是,经过检察机关的两次退回侦察,侦察机关仍旧没有给予任何令人信服的说明,但是此事也促使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上留有余地,最终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中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即检察机关认可刑期下限为6个月,甚至少于孙某至开庭时已被羁押的时间。
案件结果:
在我所主任潘强律师的协调下,办案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孙某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在判决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被释放,被告人本人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及案件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