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先生在某酒店工作,因经营困难,酒店与尚先生签订一份《协议》后尚先生离职,酒店未支付经济补偿。部份《协议》内容为:“尚先生自愿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后30天内,酒店支付尚先生剩余工资;协议签署后,尚先生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及争议;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形”。离职一段时间后,尚先生才得知自己原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自己是被店长误导才签了该《协议》。尚先生在与酒店方多次交涉无果后委托我所邓超律师代理维权,要求酒店方支付经济补偿。争议焦点:尚先生与酒店签署的离职《协议》是妨碍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核心关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核心重点是要推翻该离职《协议》的法律效力。律师工作及亮点:本案律师耐心细致地指导尚先生从以下两个角度收集相关证据,劳动仲裁败诉后法院一审时更是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推翻离职《协议》:一是主张《协议》系由酒店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了劳动者法定权利,并且协议内容前后矛盾,部分协议条款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协议》无效。二是尚先生文化水平低,高度近视,签署协议时未戴花镜没看清《协议》内容,受店长误导后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案件结果: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无效,判决酒店向尚先生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酒店方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