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优秀维权案例丨破解烂尾楼购房者“房财两空”困境,确立消费者购房款优先受偿权
2026-02-05 10:42:26
案情简介

委托人宋某于2016年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后办理银行按揭。开发商逾期交房,项目烂尾。


2021年某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项目历经破产、续建无果,房屋始终无法交付。委托人不仅无法取得房屋,还须按月偿还银行贷款,陷入“房财两空”的双重困境。


为打破这一僵局,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申报债权并提起诉讼。2025年,破产管理人仅认可委托人对房屋行使取回权,变相要求其继续承担还贷义务。


争议焦点

1. 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2. 购房人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首付与已还贷本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开发商违约造成的损失(利息、违约金)如何定性;


4. 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清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工作亮点

1. 直面十年困境,厘清复杂关系:本案跨越购房、违约、破产、债权申报、诉讼多个阶段,历时近十年。律师系统梳理全过程证据链,清晰呈现购房者长期面临的“续建无望、还款不止”的现实困境,为法庭理解案件的社会意义奠定基础。


2. 突破“取回权”误区,主张权利转化:针对破产管理人仅同意“房屋取回权”的意见,律师指出在房屋事实上无法建成交付的情况下,“取回权”无法实现,反而使购房者继续背负还贷义务。据此坚决主张解除合同,将物权期待权转化为金钱债权,并进一步区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


3. 精准适用最新司法政策,确立购房款优先性: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精神,论证购房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属性,其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均应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地位,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4. 一举解除双重合同,彻底卸下还贷枷锁:成功说服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依据司法解释一并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判决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从根本上解除了购房者“既无房住,又背贷款”的不公局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全面支持我方诉求:


1.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借款担保合同》;


2. 确认委托人已付首付款243,638元及已偿还贷款本金86,454.09元为优先受偿债权;


3. 确认开发商应支付的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委托人已付贷款利息共计350,202.61元为普通破产债权;


4. 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银行清偿,银行仅对贷款本金部分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至此,委托人从长达近十年的购房僵局与还贷压力中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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