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险被他人强制执行,律师代理房主提出执行异议确权胜诉
2022-02-21 13:25:28
案情简介

 

房屋险被他人强制执行,律师代理房主提出执行异议确权胜诉

 

案情简介:

    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原告是一名退休工人。199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当日交付40万元购房款。双方又于2000年3月18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诉争房屋总房款50万元,原告于当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果。

    2004年,被告房产公司为第二被告某银行与第三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对此情况并不知情。2015年诉争房屋涉及执行,原告提出执行异议。

办案亮点:

    (一)本案涉及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房屋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问题,这个时间的先后直接决定本案的胜败,而且要由我方进行举证。举证成为本案的一大难题。

    首先,律师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让对方提交当时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的复印件,由于对方当事人的不配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间及权利人等情况。其次,律师及时的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让法官了解调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最后,法官认同了律师调证的观点,调取了我方需要的证据。为整个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原告与第一被告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原告是本案的一大难点。对于该难点律师发表了以下五点精彩代理意见,用以证明原告即是涉诉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履行。

2、原告在1998年5月8日与被告一签订房屋认购合约,认购诉争房屋并交纳40万元购房款。双方又于2000年3月18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诉争房屋总房款50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一交付了诉争房屋。

3、被告一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自购买诉争房屋居住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诉争房屋是原告及家人长期居住的住所。

4、原告购买诉争房屋时被告一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双方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

5、双方的大部分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是被告新发公司的过错所致,原告是善意的购房人,也是实际所有权人。

    (三)关于抵押权人的利益受损的问题,律师进行了专业而细致的解答。排除法官在分析案件过程中的个人因素,很认清本案的客观事实。为本案的胜诉添上最后一把柴。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告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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