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婚内男方债务被判连带偿还,律师代理二审后改判女方无责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为上诉人,女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上诉人莫名奇妙地被一审法院判决连带偿还男方在婚内所产生的巨额债务。上诉人在无助时委托办案律师代理上诉。上诉人邹某与原审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30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均处在分居状态,且上诉人分别于2015年4月1日、2016年3月7日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意向。虽然婚姻关系存续,但夫妻双方已长时间分居,不存在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且原审被告也自认涉案借款的发生时上诉人并不知情,且债务产生于分居后,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上诉人对相关债务也未予以追认。被上诉人也没有相关借款的借款用途及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共同债务。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