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律师代理,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2005年至2006年间,原告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架体工程和防护进行施工,合同中对费用、支付节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后工程完工,原被告进行结算,确认截止到2012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分包队工程款453331.8 元。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4日、2014年1月28日、2015年2月17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返还上述部分欠款,总计10331.8元。截止到现在,二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50000元整。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王茜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