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特殊微信红包”与“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2024-04-22 18:14:21

关于“因婚外情的赠与特殊微信红包”与“正常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1)“因婚外情的赠与特殊微信红包”

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婚外情”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婚外情及转账行为均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利,“婚外情”双方主观上均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益,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正常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正常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属于赠与。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例如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结合赠与人的收入水平,赠与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赠与有效,通常不支持返还。     


※※注:部分内容摘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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