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并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2024-03-08 14:39:22

员工拒绝调岗并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去年5月,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人事制度合理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及内容,小王如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超出公司规定的报到时间三天仍未报到上班的,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1月,公司以小王在任职期间存在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免去其职务,并将其调至新岗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失职情况。小王对该决定不服,未到新岗位报到,至今仍继续在原岗位打卡上班。那么,公司能否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介绍说:

首先,公司应当证明调整职工岗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的理由是小王存在工作失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王在任职期间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因小王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大额损失。因此,公司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不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更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其次,公司不合理调整岗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小王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留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的行为无明显过错。故公司以小王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在小王不同意公司免职和调岗决定,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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