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2-02-21 11:22:00
案情简介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当日,王某家属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潘晓东为王某辩护律师。委托人要求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王某最终被检察机关不起诉。

律师工作:

      潘晓东律师一经委托,立即联系办案民警了解详情,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三次辩护意见,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酒精含量检验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通过交警支队某大队出具《情况说明》显示,“路外为道路以外的简称”,由此可见,王某驾车的地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因此不应认定王强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不起诉,当事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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