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
被告人小钱系未成年人,因琐事在吧台与被害人小孙等发生纠纷,因年少冲动,双方纠集他人约架斗殴。
小钱与小周是恋爱关系,某天,小孙与小周在某酒吧玩骰子饮酒,引起了小钱的不满。2015年4月的某天晚上,小钱约小孙在该酒吧谈谈,见面后小钱辱骂小孙后离去。隔天晚上10点左右,小孙打电话纠缠小钱,双方决定斗殴。在当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小钱纠集小郑等人(另案处理)驾车至本市红桥区某商厦附近,遇小孙、小吴等人乘车到达,小钱、小郑等人将小孙、小吴等人从车内揪出殴打,期间被告人小钱使用甩棍殴打被害人小孙,造成被害人小孙、小吴身上多处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小孙与小吴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小孙报警。2015年9月,公安机关将小钱查获归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一、及时会见。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天就完成了会见,了解了案件的详细经过。由于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遵循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教于情,寓教于行,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促其悔罪并重新回归社会。故律师努力劝说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使其符合坦白情节;劝说被告人积极认罪,使其具有当庭认罪的悔罪表现等,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二、促成与被害人的和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到基准刑的40%以下......”为此,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劝说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在被告人小钱及其监护人一次性赔偿给被告经济损失之后,被害人小吴、小孙及其监护人也在开庭前对被告人小钱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庭最终也采纳了该量刑情节。
三、根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全面调查原则,律师及时与被告人所在的学校沟通,取得了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作为法庭量刑和教育的参考。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不完全具备正确认知、情绪管理和行为控制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通常很简单,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和盲目性,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成年人还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可塑性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关注的应是行为人而非行为本身;对未成年人应注重教育和保护,而非惩罚和制裁。
本案律师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为使被告人能早日回到学校,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在全面仔细的了解案情后,积极努力的寻找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
最终,通过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法官采纳其意见,使得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避免了其中断学业以及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防止了短期刑罚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及其人格的形成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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