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月29日9时36分许,被告田某在某地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天津xxxxx号正三轮摩托车,并行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遇原告王某驾驶天津xxxxx号电动自行车,被告田某所驾车右侧后部与原告所驾车左侧前部接触,且被告田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导致原告王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2. 原告因本次事故致伤,经诊断:“股骨远端骨折;腰椎骨折L1”。本次事故经某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负田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 被告田某驾驶县挂天津xxxxx号(经查询,无天津xxxxx号车辆信息)正三轮摩托车,无交强险,无商业险。因被告无交强险,无商业险,故原告申请保全。4. 原告尚未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