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由于生意上的资金需要,被告自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多次在原告处借款。起初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利率,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在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44712元,分三期还款,另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被告长期无法按约定支付利息,双方还针对除上述两笔借款外的其余借款本金与利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除上述两笔借款外,仍欠付原告3603564元本金。但被告始终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拒绝联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找到律师办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