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原告甲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丙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天津市乙公司,天津市乙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甲公司。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了第二标段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将分别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河西区、武清区等地的中国铁路某某局天津建筑段物业分离移交项目第二标段维修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期为51天,合同工程固定总价款为3282649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乙公司。后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工程结算款为2937396元。被告乙公司支付了1908146元工程款后,现仍有2224377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