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委托人系本案被告甲。2017年9月18日,甲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甲的岗位为配送业务员。2020年9月1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2月24日,公司以甲1.因重大过失给公司带来严重经济损失(金额大于15000元);2.对同事进行谩骂、侮辱、威胁、歧视、推搡、抓衣服等,造成一定后果或认识态度不好为由,认为甲的上述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2022年3月4日起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甲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22年3月7日,甲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公司向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0元。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于是,委托人找到律师代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