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为原告甲,被告为公司乙。委托人原系公司乙员工,长期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两次,由分公司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次,2018年开始由总公司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公司乙未按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奖金等。委托人在公司乙处就职期间,公司乙无故对委托人进行多次、大额的罚款,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防暑降温费与冬季采暖费,也未足额缴纳委托人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23年1月29日,委托人向公司乙邮寄《告知函》,希望公司乙能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向委托人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2023年2月2日,公司乙签收该《告知函》,一直未同委托人沟通相关事宜。无奈之下,委托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公司乙解除了劳动关系。委托人认为,数十年来自己任劳任怨,接受并服从公司乙的各项工作安排。每日工作兢兢业业,有时一天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而公司乙的诸多行为,不但让工作数十年的委托人心寒,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来到我所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