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律师辩护获缓刑
2022-02-21 11:28:22
案情简介

 

合同诈骗,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有两个儿子,其中二儿子范某有吸毒史,借了很多外债。2014年初,范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关押于大港板桥戒毒所。2014年6月份,范某父母探视时,其告诉父母,想卖房还债,并给本案被告人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委托其全权处理卖房事宜。因涉案房屋尚有十余万的贷款未还,在接受委托后,被告人首先到房屋中介挂售房屋,并到银行偿还了全部的贷款。其后,其同小区的老两口来看房,并希望可以购买涉案房屋,交了一万元定金,在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存在纠纷,无法过户和买卖。被告人到戒毒所询问范某,范某只说,房子不用被告人管,他会让其哥哥去卖,但并未告知房子究竟有什么纠纷。被告人按范某说的,不再负责卖房。范某找到哥哥,哥哥将房屋挂售,并与本案被害人陈某就卖房一事商谈,最终达成一致,2014年9月18日,由哥哥带被害人到戒毒所与范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害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哥哥505000元,随后,范某给被告人打电话说一会有人去办理交接,把钥匙啥的交给人家。被告人按照范某的指示,到涉案房屋处进行了交接。后,被害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发现房屋无法过户,遂报案。至于涉案房屋到底为什么不能过户买卖呢?其后,从案卷中了解到,范某曾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以涉案房屋与对方签订了买卖协议,最终没有还钱,对方起诉至法院,并查封了房屋。最终范某败诉,法院将房屋判归对方,并于2014年11月19日,过户到了对方名下。

 

律师工作亮点:

    本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因涉案金额为505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年。律师接受委托时在该案的审判阶段,前期家属仅委托律师会见过几次,因此,律师对本案也只是初步的了解。接受委托后,律师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经过几遍的研究之后,发现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上,存在诸多的疑点:

    首先,其在知道房子存在纠纷以后,并没有参与买卖的过程;其次,其此前并不知道房子存在纠纷,因如果其知道房屋已判归他人,就不会去银行清还贷款; 

    再次,范某对被告人的委托时全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如果其参与房屋买卖,存在诈骗的故意,那么其大可以直接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需要舍近求远的到戒毒所与范齐本人签合同。

    而且,从罪名上,本案系基于合同发生,被害人也是因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交付的钱款,因此,本案的罪名因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本案的505000元仅为数额巨大。同时,律师考虑到,范来祥在案件过程中,仅其次要作用,且其已经68周岁,属于老年犯,没有犯罪前科。基于此,律师在庭审中首先进行了无罪辩护,然后从假设有罪角度进行了罪轻辩护。第一庭质证过程中,检察院就以需要补证为由申请延期审理,第二次庭审完以后,再次申请延期,此次延期法官找到律师,希望做做被告人的工作,站在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律师联系了委托人并会见了被告人,因已近年关,家属以及被告人自己都非常希望可以回家过年,表示愿意认罪。第三次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也从罪名认定角度以及从轻减轻的情节角度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变化意见,当庭宣布缓刑,本案圆满解决。

 

案件结果:

    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由其徒刑十年到十一年。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心得体会:

    本案从结果来说,属于法官不满意,律师也不满意。法官不满意是因为觉得被告人判决太轻,但证据上又有所欠缺,感觉有点判决无法罚当其罪。从律师角度讲,因为深入了解了案情,知道本案是案中有案,被告人确实是有点冤,且从整体证据上无法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感觉应当判决无罪。但是,换个位置,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即使坚持到最后,就一定能获无罪判决吗?如果继续坚持,其必然还要在看守所里过年。而且需要继续花费很大的经历去上诉,申诉,面对着最终无法确定的结果,当事人赌不起。因此,本案的这个结果也是综合各方角度考虑最好的结果了,至少对于当事人来讲,这个结果最能接受,其对结果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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