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争执致人死亡,经律师辩护判处被告死缓
2022-02-21 11:28:22
案情简介

因琐事起争执致人死亡,经律师辩护判处被告死缓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故意杀人案,律师代理被告王某。

      本案发生于2018年5月28日17时,被告人王某在家中饮酒后,来到河西区某小区房一便利超市门前观看被害人马某等人打牌,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后被众人劝开,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猛烈殴打致伤后,恼怒之下从家中拿出一把短剑返回欲报复被害人,后双方在复兴门地铁站出口附近相遇,并在此起了争执,期间,被告人王印持剑向被告人左腹部捅刺两次,导致被害人死亡。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委托的是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的三个阶段,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尽快进行了会见,向被告人了解大概案情,告知大概涉及什么罪名及相应刑期,安抚被告人的情绪。

      委托人向律师表明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怀疑被告人在案发时有可能病发,在此情况下,律师准备好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书,并多次联系检察官和办案律师法官沟通相关事宜。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所描述的案情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律师阅卷的过程中发现办案单位将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律师立马着手查找相类似的案例,在二中院的案例中相类似的案例最终都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审查起诉和判决。律师在了解案件的严重性后马上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告知刑期可能的变化,让其做好相应心里准备。

      在整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先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论证被告人王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依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的规定发表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的观点;二是考虑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如主动投案、报警系自首、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论证应当对被告人的罪责从轻处罚,关于自首情节,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并提供证据,希望能够证实被告人有当场自行拨打电话的情节;三是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对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可了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判处被告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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