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2025-05-23 13:32:49
案情简介

1.2024年1月29日9时36分许,被告田某在某地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天津xxxxx号正三轮摩托车,并行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遇原告王某驾驶天津xxxxx号电动自行车,被告田某所驾车右侧后部与原告所驾车左侧前部接触,且被告田某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导致原告王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


2. 原告因本次事故致伤,经诊断:“股骨远端骨折<左>;腰椎骨折L1”。本次事故经某交警支队西青道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负田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被告田某驾驶县挂天津xxxxx号(经查询,无天津xxxxx号车辆信息)正三轮摩托车,无交强险,无商业险。因被告无交强险,无商业险,故原告申请保全。


4. 原告尚未治疗终结。

争议焦点

该案件难点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的综合认定以及金额的计算。

律师工作亮点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把控案件走向,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调查、收集、整理与之相关的凭证,积极落实财产保全、网络查控。


通过办理本案,律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办案律师的工作满意,对案件结果表示认可。


案件结果

胜诉。


一、被告田某于202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65506元;


二、双方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59元,合计1494元,由被告田某承担(于2025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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