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离婚多年后的抚养费纠纷,律师代理被告慧女士。
本案原告为慧女士的女儿许某。原告许某于 2008 年 12 月 29日出生。慧女士与前夫于 2014年 9 月 9 日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2025年 9 月 2 日,17岁的原告许某以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生活开支及医疗费大幅增加为由起诉慧女士,请求:1、慧女士支付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30 日止的抚养费共计 198000元;2、慧女士支付自 2025 年 9 月起至许某年满18 岁时得抚养费,每月1500元。
郭建利律师在接受慧女士的委托后已临近开庭日期,马上投入案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了解委托人想要达成的诉讼结果并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郭律师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结果及离婚后慧女士是否对女儿进行了抚养、照顾义务等方面分析,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慧女士不承担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许某一直未诉请调整抚养费的给付金额。现原告主张慧女士支付 2014 年 9 月 起至 2025年 8 月的抚养费19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
1、驳回原告许某第一项诉请,即2014 年 9 月 至 2025年 8 月的抚养费198000元的请求
2、慧女士自2025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许某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周岁止。
至此,委托人慧女士只需支付原告至18周岁的一年的抚养费,慧女士对案件结果表示感谢!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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