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姐智力残疾,大姐未尽监护责任,二弟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2022-02-21 13:22:27
案情简介

 

二姐智力残疾,大姐未尽监护责任,二弟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

 

案情简介: 

       一家五个兄弟姐妹,二姐智能低于常人。对二姐承担监护权的大姐,在65岁时被二弟告上法庭,变更监护权。二弟起诉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称,他也是迫不得已,二姐的病情一天重一天,而给她治病的钱在大姐手里,如不变更监护权,其他人无权决定。

       王玉青律师接受委托。据其了解,半年前,老父去世后,就一直矛盾不断,焦点集中在二姐的监护上面。原来,老父对二女儿放心不下,生前为她积攒了10万元生活费。老父去世后,兄弟姐妹开家庭会,商量二姐的监护问题,大姐提出,由其监护,因为老父生前有嘱托。于是,大姐住进二姐家中。但是,没多久,二姐将大姐的膝盖打伤。大姐住进医院,此后弟弟妹妹几次前往家里找她,希望她承担起照顾二姐的责任,都无济于事。打电话报警,也没有进展。

       事实上,二姐与二弟一家住得很近,在大姐失于照顾的日子里,都是二弟在给二姐送饭。但由于其有严重的糖尿病,需要花钱治疗,钱在大姐手里拿不出来,二弟也是干着急。二姐自己也因为着急,几次对大姐发脾气。

       在王玉青律师的支持下,二弟起诉到法院。法庭上,王玉青律师发表了有力的律师意见。王律师认为,被监护人事实上一直由申请人二弟照顾,并且也愿意变更监护人为二弟。其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应该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同时,王律师又建议申请人找自己的弟弟妹妹做证人,对大姐的失于监护情节,做了客观的证明。法官单独询问了被监护人的意见,最终采纳了王玉青律师的意见,判决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

律师意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青律师认为,通过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为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而被监护人本人也不同意由被申请人继续监护,被监护人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由申请人监护被监护人。申请人的工作较轻松,班组成员较多,且工作时间具有季节性,若被监护人有需要,申请人可随时请假照顾被监护人。综上,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故应当将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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