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仅赔8万,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赔80万
2022-02-21 13:26:18
案情简介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仅赔8万,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赔80万

 

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于委托人的父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在委托王茜律师为其父艾某交通事故案件做代理时,偶然提到艾某的父亲艾某由于从事零售业长期开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但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赔付的倍数艾某的父亲并未告知,关于理赔的具体事宜委托人艾某并不清楚。当委托人与王律师说此情况后,王律师即提醒艾某问明其母亲梁某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在委托人艾某查询到其父亲投保的是中邮人寿保险公司的百倍保险种,其赔付按照所投保的160倍时,与该保险公司进行商谈,但该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其父亲当时所交保费的16倍进行赔付。且以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短头车”为由拒绝赔付160倍的赔偿责任。委托人在王律师的帮助下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

      一、充分了解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情况,督促委托人在与保险公司保险员沟通,向该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询问该保种“百倍保”自驾航空责任组合险的具体保险内容及相关赔付条款录音,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证据,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委托人账户已经收到了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80000元保险金,为了保险公司以委托人已经同意赔付为由进行抗辩,王律师特意两次通过邮寄告知函的方式固定对诉讼有的证据,即不同意该保险公司所说的只赔付艾某其父亲当时所交保费的16倍。

      二、查询大量的相关案例,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案件,一旦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争议焦点都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而本案中王律师注意到了另一个争议焦点,且该争议焦点也是被告在庭审抗辩时所采用的重点,因其对方律师在庭审抗辩时说艾某的父亲所投保的条款中有一条其中“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的保险责任除外”,用此证明已经赔付相应数额,律师也同用此条款,证明“短头车”条款并非不赔,而是赔付比例不一样,故不属于“免除责任条款”。由于律师注意到该问题,并提前做了相应的准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成功使得法官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也是整件案件胜诉的关键。

案情结果:

      最终一审胜诉,委托人成功拿到80万,委托人艾某拿到判决的时候都不敢相信,当时委托人艾某都不认为这件事儿可以是一个案子,通过律师的帮助使他们在父亲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负债累累的状态下尽快的走出经济困境。委托人艾某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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