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遭绑架,家属交赎金后仍被“撕票”
2022-02-19 16:49:19

 

 16岁少女遭绑架,家属交赎金后仍被“撕票”

 

法院:“杀害被绑架人”,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案件回放】

    16岁的蕾蕾是某中学的学生,2016年8月30日下午1点40分左右,蕾蕾吃过午饭离家骑电动车准备去学校上课。当天下午5点左右,班主任老师给家长打电话询问情况,称孩子没去上学。下午6点钟左右,家属接到了来自蕾蕾手机的电话,电话另一端一名陌生男性称,蕾蕾已经被他们绑架,他们要50万赎金。蕾蕾的家属随后报警。

    绑匪比较狡猾,除了和家属通话以外,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绑匪将赎金降低至30万元,并多次改变交易地点。2016年8月31日晚上9点多,绑匪终于确定交易地点为某县附近的高速路,要求家属在高速高架上将钱扔到下面的农田中。蕾蕾家属将赎金扔下后,绑匪又和他通了一次电话,蕾蕾还活着,绑匪说9月1日会放走蕾蕾。然后,绑匪并没有如其所言,9月2日家属得知蕾蕾已经遇害。9月3日,四名绑匪周某、崔某、高某、杨某全部落网,除了崔某是外地籍外,其他3人均为本地人。其中周某和杨某有前科。经查,周某预谋绑架挣钱,随后找到其他三人。警方还查出,在2016年8月7日,周某和崔某还绑架了一名女子,后该女子逃脱。公诉机关后以涉嫌绑架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周某和崔某死刑,判处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四名被告被判退赔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

【律师说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实习律师王炳哲认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

 

     结合本案,四名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之后又将被害人杀死,符合绑架罪中的第二款-----即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四名被告人都参与了绑架的全部过程,在本案中都属于主犯。则法院的判决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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