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刑事案,电动车男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022-02-19 16:49:19

 昆山刑事案,电动车男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9月17日《城市快报》第6版  

 

        城市快报讯  今年8月27日晚,昆山发生一起持刀砍人刑事案。视频显示,当晚一辆宝马汽车抢占非机动车道行驶,压白线逼停行驶中的电动车,随后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女子将电动车搬至路边便道,男子站在一旁,女子与电动车驾驶人于海明对话,然后返回到宝马车上。

         此时,刘海龙从宝马车上下车,情绪激动,上前推搡并殴打电动车驾驶人于某,双方发生争执近40秒后,刘海龙返回宝马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快速跑到于海明处向其挥砍,挥砍过程中刘海龙不慎将砍刀掉落地面,于海明遂捡起砍刀反过来挥砍刘海龙,刘海龙见状不妙向宝马车方向奔逃,于海明持刀仍不停追砍,最终刘海龙受伤死亡。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宋兆云认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这样规定,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于某反杀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对刘某某的伤害不负刑事责任,近日昆山公安机关已做出撤销案件处理。对于这样的结论说明正义不但没有缺席,更没有迟到,彰显司法高效务实、公平正义。案件将会促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激活,同时,也将对《刑法》中过于抽象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修订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对今后类似的正当防卫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真正体现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正当防卫制度价值在于优先保护防卫者,而不能对防卫者做出过于严苛的防卫前提,更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防卫者的防卫应当对“不法侵害”具有压倒性优势,防卫行为理应包含先发制人和自卫反击的范畴。合法没有义务向不法让步,合法者坚守合法阵地不退让,才是正当防卫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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