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醉酒者危险场所失足坠亡 男子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被判刑
2022-02-19 16:49:18

 

致醉酒者危险场所失足坠亡

 

男子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被判刑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5日《天津政法报》第05版

 

 【案件回放】

    万某的妻子李云曾在一家酒店上班,李某经常和朋友到这家酒店吃饭,两人由此相识。2015年1月21日,李某和李云在一个饭局吃饭,李云喝了半斤多白酒,头部昏沉沉的。此时万某已打过几个电话,催李云回家。但是李云胃里突然一阵翻腾,连忙去厕所吐完后,回包间途中正好碰到赶来的丈夫。原来,万某在电话中听出妻子已经喝多了,就来酒店接她回家。李云回包间取了包,走向大厅时,却被李某一把拉住,先别走啊,咱们还没喝完呢。”李某搂住李云的腰部,非要拉她回去。这一幕刚好被万某看见。万某上前阻止李某并亮明身份,但李某已喝醉,根本听不进去,仍拽着李云不松手。于是,万某就和他撕扯起来,后被众人拉开了。

    安顿好李云之后,万某看到李某一行三人走出酒店,万某上前就拽住了对方的衣领,将他带至酒店旁边的地下通道入口附近,想要好好理论一番。但没说几句话,两人又拉扯起来,万某的朋友见状赶紧将二人分开。李某自己跌跌撞撞地朝地下通道走了几步,摔倒在地,又摇晃着爬起来继续走,却因身体失去平衡坠落到通道内,但万某却直接离开了。后因医治无效,李某于1月24日死亡。2015年2月3日,万某被传唤到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律师说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实习律师王炳哲认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被强行带至地下通道入口附近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已不清醒,其本能的反应应是迅速摆脱被告人等的纠缠,以免受到伤害。且由于万某明知对方是醉酒状态,还将其强行带到其他地点,此时万某就因其先前行为对于醉酒状态的李某产生了注意义务。但在双方不再拉扯之后,万某完全有能力将李某交予对方看管,终止争执避免危害后果发生。但他只是自信地认为只要不再纠缠,李某一定会由对方人员看管保证安全,使其本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并未完全尽到。同时,李某失足坠入地下通道后,万某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离开现场。虽然李某失足的原因与其自身醉酒意识不清有直接联系,但毕竟与万某的先行行为有关。

    综上,万某因琐事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强行带至危险地带,争执中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并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致被害人失足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属情节较轻。法院的判决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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