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李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前不久,他在骑行时与路人张女士相撞,导致张女士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后,张女士将小李所在的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8万元。
庭审期间,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小李虽是该公司快递员,但他是劳务派遣员工,且无法确认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行送快递的职责,所以,张女士将快递公司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在该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女士无责任,合法有据。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该起事故并非发生在小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李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为何是由快递公司,而非小李个人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条,无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都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快递公司理应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小李在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快递公司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责任,无须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提醒: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快递员在入职时应积极与快递公司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完善管理模式,避免发生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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