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6月,韩女士向银行按揭贷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洋房,《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该楼盘开发半年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之后,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故无法交付。那么,韩女士买到烂尾楼还需要继续还贷吗?
【律师解答】
首先,购房者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规定,开发商不能交房原因是其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故开发商已构成违约,购房者韩女士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其次,在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贷款合同》能否也随之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购房者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房,如果《购房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此时购房者自然也就可以解除《贷款合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法律是支持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的,故本案购房者韩女士可以在解除《购房合同》后随之解除《贷款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结合本案,韩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第20条约定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韩女士的责任,故该条约定无效,对韩女士不具有拘束力,韩女士不需要继续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而是应该由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贷款。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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