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二人遭遇事故同时遇难,保险金给谁?
2024-02-23 11:52:59

母女二人遭遇事故同时遇难,保险金给谁?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2月23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甲乙二人是母女关系。甲是女儿,乙是母亲。甲一家三口和乙一起自驾出游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甲乙二人当场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甲的丈夫与孩子幸存。乙生前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乙,受益人为甲。乙的父母和丈夫均已故,目前还有一子丙在世。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应当支付给谁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李春静律师介绍:

首先,要解释一下此案所涉保险专业术语的意义。此案所涉保险险种为人身意外伤亡保险,说明该保险提供的保障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为乙,说明保的是乙的人身;甲为受益人,说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甲。这就是说,当乙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亡情形时,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保险金。当然,这是在正常情况下,而本案有特殊之处。

一般来说,保险金的归属因是否指定受益人而有差异: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不明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被保险人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甲是唯一受益人,如果甲先于乙去世,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取得。反之,如果乙先去世,保险金便成为甲的遗产而由甲的继承人取得。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甲、乙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我国法律有关于死亡顺序推定的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据此规定,应推定母亲乙先于女儿甲死亡。可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规定,应推定受益人甲先于被保险人乙死亡。显然,这两部法律对推定死亡时间的不同规则将导致保险金给予对象的不同。那么,本案该依照哪部法律规定处理呢?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的规定便属于“特别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此,本案应按特别法《保险法》而非民法典来推定甲乙二人的死亡顺序,即应推定受益人甲死亡在先。这样,保险金便可以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乙的遗产由乙的继承人取得,乙的继承人包括其子丙和甲的孩子(代位继承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李春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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