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22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持有的部分股票和房产赠给常年照顾他生活的外甥刘先生,可是,刘先生在张老先生遗产分割前发生意外去世了。
那么,刘先生的继承人能否享有接受这部分遗赠财产的权利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长良律师介绍说:受遗赠人刘先生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的继承人能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取决于刘先生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刘先生只有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他才能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如果他在六十日内表示放弃或没有表示,则他不再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这意味着,在刘先生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他的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如果刘先生生前明确表示放弃遗赠或没有及时做出表示,则其继承人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律师提醒:当事人若要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应注意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和明示表示接受,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长良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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