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建房申请后 不予答复怎么办?
2022-02-21 11:18:16

 

提出建房申请后 不予答复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5日《城市快报》第6版

 

    城市快报讯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的石先生发现山中流落很多清乾隆皇帝在盘山留下的题诗石刻,如无人保护很多石刻将风化消失,便在自家建起“千尺雪”乾隆石刻博物馆,将乾隆题诗石刻拓下来刻在大理石板上摆在博物馆供人欣赏。2017年春节后,村委会和石先生商定石先生将破旧的原“千尺雪”乾隆碑刻艺术馆翻建成新的“乾隆艺术博物馆”,村委会保证建房手续、规划许可证及所需贷款帮助解决。

    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以为建房手续、规划许可证及所需贷款一并帮助解决,石先生新建“乾隆艺术博物馆”。但同年7月10日镇政府向石先生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才知道村委会没有为其办理“建房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21日石先生向镇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三个月后仍无音信。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十二条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可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对原告的建房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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