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023-11-24 14:20:10

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2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2017年9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乙银行每月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但是,该场所长期无人。后来,乙银行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

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介绍,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规定,原则上,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届满前,都可以主张权利。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最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意味着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诉讼时效期间需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那么,到无人驻守的债务人经营场所催收,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但是乙银行派工作人员到该场所催收,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法定情形,每一次的催收行为均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另外,乙银行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警方拍摄的执法音视频也可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重新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开始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案中,乙银行每月派人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催收债务,而乙银行的每次催收行为都可以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则每次催收后,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催收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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