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链接: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嫌疑车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一段偏僻的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经汕尾交警调查,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摩托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张某驾驶白色小轿车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都存在肇事嫌疑。案发之后,事故中的死者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九辆嫌疑车辆的保险公司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同法务部部长。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
律师执业年限:12年。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1年执业
全国优秀红十字志愿者
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天津好人
天津市红十字会监事
天津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法治栏目嘉宾
河北区法学会副会长、河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河北区优秀青年律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顾问,执业三十年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十佳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原天津市人大代表、河北区人大代表
原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创始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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