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自2017年01月11日 《今晚报》第11版
【案情介绍】
新华社发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有蔓延之势,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其实,校园欺凌绝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事,它还常常伴有社会环境和涉嫌犯罪问题。对此,记者走访了专职律师、法官及法律顾问等司法界知名人士,请他们从法律层面上,就校园欺凌问题发表意见,以期对老师、家长及学生提高法治意识有所补益。
认清校园欺凌暴力特点:
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宇明这样表述:“关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这两个行为的概念,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文件明示,所以我们不能下定义。我认为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校园暴力应该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者学校周边,双方或者一方参与者为学生的暴力事件,可能是强势方和弱势方的冲突,也可能是两个强势方发生的冲突,共同表现为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包括冷暴力。校园欺凌是校园暴力中的一种,专门是指处于强势一方以欺负、凌辱、报复、寻求刺激为追求目的,使用暴力对待弱势一方的行为,同样包括冷暴力。施暴者的行为在一般的成人评判标准(当事人双方亲属除外)属于典型的行为过限。被害人被欺凌后表现出心理和生理的多种损害后果。
就目前全国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分析,张宇明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参与者年龄较低。由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学校内,属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基本都是18岁以下的参与者。但是近年来,校园欺凌参与者年龄正在呈现低龄化趋势,初中生参与情况比较严重。而这些人在法律处罚上是空白,形成了不好的示范作用。
手段比较残忍。在校园暴力案件中,采取的手段比较残忍,暴力程度较高,不是简单地打,有很多是持械殴打,甚至是很残忍的手段凌辱。
参与人数比较多。普遍表现为“多对一”的欺辱,多个未成年人殴打一个,即使每一个人暴力程度不高,受害者承受的伤害也会叠加。
女生凌辱事件突出。女生性格比较细腻,对于矛盾比较敏感,在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女生之间的冲突,虽然女生之间暴力程度不高,但是以凌辱为主,性质又比较恶劣。
校园欺凌为何还在蔓延?采访中,法律界人士对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得不到遏制甚至还有蔓延的趋势都有共识。
【律师解答】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说:“现在校园欺凌事件很普遍、很严重,尤其是网上这方面的视频也相当多。没有一段我能从头看到尾,真是看不下去啊。校园伤害事件我们也处理过。我记得比较深的一个是大学生打架,先是一个同学被打了,然后是几个同学去找打人的人,五个打一个,一审都给判了。”击水律师事务所的宋丽华律师也办过一个刑事案件,就属于校园霸凌案件。三个中专的小女孩因为琐事对另一个小女孩扒衣服、殴打,还把她的手机扔进附近的水沟里,阻止她报警,最后法院给定的刑事侮辱罪和抢劫罪。后来经过指认手机找到了,就把抢劫罪抹了。张宇明法官也认为,我们全社会已经意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这是为什么呢?
潘强律师认为,这种事之所以蔓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遏制的不够。除了学校遏制不够,再有就是司法机关,他们往往认为孩子未成年,不够治安处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就不处罚了。“我认为这是一种不作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他说,最近处理深圳的一所民营中学发生的暴力事件就挺好,治安拘留了五个孩子,撤了两个校长,一个德育主任。虽然鉴定轻微伤害,但情节很恶劣,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张宇明法官说:“主要就是法律太滞后。初中生违法犯罪得不到任何处罚,在没有威慑的情况下,违法成本为零,所以这种事情很难控制住。现在我国在校园欺凌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没有惩处措施,在诸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中,也是仅仅强调保护,但是缺乏具体措施,更缺乏惩戒措施。对于形成恶习的未成年人,学校屡教不改,家长无力教育,又不能构成刑事处罚的,只能听之任之。”
某单位法律顾问王成先生对记者说,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补充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有明文规定,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则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而忽视对未成年人受害方的保护。
不久前,就北京中关村二小发生的事件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说:校园欺凌,不是一个“开过了的玩笑”。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暴露出学校、老师、家长、孩子等各方面的应对和处理能力依然严重不足。校园欺凌,不能只是一个“开过分了的玩笑”,事件的有效预防,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妥善处理,事件发生后的惩戒和科学教育,均十分缺乏。学校及整个社会对于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在深层次认知上依然匮乏。
如何遏制校园欺凌的蔓延?
我们国家有2亿多学生,每一个孩子的安全,都让人十分牵挂,每一个关乎孩子的暴力事件的发生,都让人十分痛心。作为一名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张宇明认为校园欺凌必须坚决打击,因为未成年人具有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都需要尽到的一个责任。今天的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校园暴力不仅仅是身体受到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心理伤害更大,会使得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成长路径发生扭曲,甚至出现极端。而且校园暴力在未成年人之间还极容易被模仿,使得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泛滥和蔓延的状态。
张宇明法官认为,遏制校园欺凌并不能仅仅依靠教师们解决。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而且教师也缺乏有效的手段,仅仅是批评教育、训诫,对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学生连开除的权利都没有。手段软弱,是校园暴力无法得到坚决抑制的主要原因。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引导,但是也需要规制和惩戒,这一点和成年人的社会是一样的。我们应该学习西方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少年司法程序,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读教育、政府收容教养、社区劳役等矫正措施,帮助未成人改过,也震慑其他未成年人。目前我国仅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显然远远不够,人们渴望一部独立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惩戒校园暴力的法律出现。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从婴幼儿时期,就是家长与孩子沟通,教会孩子生存本领和做人道理的最好时机,有些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却习惯埋怨社会不公平和学校教育不好,这是不对的,家长的责任是最大的。张宇明认为,应该建立亲职犯罪追究制度,一旦孩子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该追究家长的责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校园暴力猖獗,各州通过修法对参与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加强了刑事惩罚,特别是为打击群体犯罪规定所有参与者都要“连坐”判罪。即使涉及校园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满十八岁,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定案、量刑,从而有效遏制了校园暴力。而施暴学生及监护人必须要对受害学生进行当面赔礼道歉并赔付一切医药费用和其他损失。这样做的目的是警示其他学生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让施暴学生监护人受到一次普法教育。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王成建议国家及时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也可制定单独的校园反欺凌法,在立法或修订法律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明确校园暴力定义,细化类别,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今后,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如果欺凌事件无法解决,那么就诉诸法律,决不可不了了之。事实上,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其实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也是一种保护。千万不要因简单草率的和解或者遗忘,使受害方家长最后采取非常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孩子。”
潘强律师认为,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这一点很重要;二是要扩大责任主体,应该追究学校、老师和家长的责任。“施暴者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有预谋的,他得事先策划一番,并非是即兴的,老师怎么能对这种群体性的恶劣行为没有一个情报系统呢?”潘强律师说,“我上学那阵,哪些同学策划打架同学事先都能知道,像我是圈外的都能知道。老师不知道就说明他失职。再有,他知道了以后不及时处理更不对。有些学生变态到极限了。最近深圳出了一起案子,撤了校长和德育主任的职。另外,还要扩大赔偿范围,法律上有精神赔偿。对于小孩子来说,遇到这种侵害,那对他是终生的恶梦啊!现在的心理医生通常是一个小时800元钱,这还不是超高价,这必须都由施暴方家长承担。有的心理医疗一跟就跟好几年哪。对于几个打一个的施暴方,每个家长赔十万。拿不出十万的,一年拿一万,拿十年行吗?我不信遏制不了!连大人带孩子都教育了,这样判一点毛病没有,精神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这是一个标准。不够判刑的给他收教。最近山东有一起案件,光是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怎么严加看管?不如判他一个巨额赔偿! 看看我们现在是怎么判的?零处罚!这样,实际是保护了施暴的一方,助长了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要保护是对的,但是被害人更要保护啊。”
校园暴力往往与很多社会问题息息相关,比如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孩子,他们的生存环境以及内心世界都应该引起关注。几位法律界人士都强调,未成年保护法明文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孩子之间产生暴力的行为,是他们内心不安全感的一种折射,还有的是对于电视、电影中情节的模仿。这需要全社会从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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