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否认构成伤残,经律师代理鉴定为三级并获赔本案系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解某。原告解某于2017年5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名为“国寿相伴卡”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中包含所争议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100000元。2017年5月20日,原告骑电动车至自家葡萄园的途中,因意外摔倒导致多处骨折,受伤严重。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意外伤害伤残赔付需要待180日后经医疗鉴定后方可赔付。原告亲属在出险满180日后再次向被告申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最终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