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4年5月16日因个人原因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郭某与原告陈某离婚不离家,仍在被告郭某名下的房屋内居住,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原告陈某因个人原因,名下没有财产,原告陈某以前的存款存入被告郭某的股票账户。被告郭某婚前购买了一辆出租车运营,原告陈某在离婚后考取了出租车司机运营证,俩人同居期间一起开出租车。
2017年,双方签署《财产清单》,载明:1、股票53万元,被告郭某占30%,约15万元,原告陈某占70%约38万元;2、存款;3、出租车是被告郭某于99年自买,与原告陈某无关属被告郭某所有。
2022年8月底,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陈某报警后连夜搬走,双方从此结束同居生活。
2022年8月31日,原告陈某书写《财产分割收据》,载明:我已收到分割款中人民币14万元整和1万美金。原告陈某书写了上述收据,收到了被告郭某给付的上述款项后将收据撕毁。同时,原告陈某出具《声明》,载明:出租车是被告郭某个人所有,本人愿意在车辆过户买卖中积极配合,不要求分割钱财,原告陈某也将该收据撕毁。
后被告郭某将撕毁的《财产分割收据》和《声明》粘好保存。2023年底,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陈某是否应当分得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
1、律师接受了被告郭某的委托后,利用大量时间,将被告郭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在俩人同居期间的流水均整理出来,才能证明哪些为共同财产,哪些为被告郭某个人所有。
2、通过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法官明白并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3、原告的代理律师为著名律师,律师接受代理后,压力很大,将压力化为动力,竭尽所能,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所有诉请,且原告陈某没有再上诉,因此委托人郭某对律师工作很满意。
判决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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