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经律师代理,一审、重审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02-21 13:26:59
案情简介

民间借贷纠纷,经律师代理,一审、重审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委托人之妻邱某去世。后本案原告刘某找到委托人陈某,称其妻邱某于2015年1月向原告刘某借款90万元,用于某公司投资入股,而且还拿出一份借条和一份投资合作协议,显示了邱某借款金额,投资的数额以及占股比例。原告称,其于邱某借款后即将该笔借款连同其自己的出资一并汇入了公司的账户。委托人因极度悲伤未及多想,与原告进行过协商还款。但后来委托人发现,原告与其妻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原告还多次冒领其妻的工资,并用其妻手机向自己的账户转走了10万元。委托人在了解这些情况后,感觉借款很可疑,遂拒绝在和原告协商,并报警要求原告返还冒领的工资和私自转走的10万元。双方一直僵持,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原告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律师代理重审阶段。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从办案一审至重审阶段一直参与此案,在接受委托后,整理了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过往庭审笔录。此前的审理已经把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梳理的较为清晰了,因此,律师着重对于本案后续审理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整理,主要从证据角度,支持我方的说理。经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自始至终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王某和原告刘某,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邱某并非该公司的股东,且刘某的出资也是一次性完成,即在公司成立后一次性汇款490万元,其也有相应的出资证明。虽然如此,仍不能完全否认邱某出资的可能,是否有可能是代持呢?其是否为隐名股东呢?从我方看到的投资合作协议内容上,并不符合股权代持以及隐名股东的条件。而且,律师发现,不管是投资合作协议还是借条均无法体现,邱某借款系用于向该公司出资,也就是并无明确的证据证明,邱某要求刘某向该公司进行出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交付的行为,从本案中,刘某从未向邱某交付过任何款项,邱某也从未指示过刘某向该公司汇款,因此其借款并未完成,刘某的出资行为仅是其自已完成出资的义务,与邱某无关。而且,原告在此前的诉讼中承认利用邱某手机私自转走的10万元以及冒领工资的行为。


      在举证质证阶段,律师抓住了该案的关键性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在庭审中,结合了前两次审判的情况,详细的阐述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充分的表达了当事人的观点,认为不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角度,原告的主张均缺乏依据。


      最终,重审一审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后原告上诉,律师在询问庭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胜诉结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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