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委托人王先生多次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后,遭遇该公司大股东连续减持,股价急跌,致使投资受损。后了解到该上市公司存在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股信息且已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晓东、邓超两位律师接受王先生委托后,先是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诉讼,后为配合刑事案件审理进度,撤回该诉讼并指导当事人完成刑事报案登记。
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明确后,律师适时向法院提起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责任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 65 万余元。
(一)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被告主张操纵行为2015年5月即结束,诉讼时效应从该时或媒体报道日起算,原告2017年起诉已超时效。
(二)委托人损失如何认定?
被告辩称只有“反向交易”损失才应赔偿,并对损失计算方法提出异议。
(三)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质疑,认为原告损失并非由其操纵行为导致。
由于操纵证券市场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本案又是此类案件中由上市公司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一案,审理法院也是首次审理此类案件,诸多问题均需要共同研判决定。律师经过长期跟踪,持续努力,与审理法院数十次沟通。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刑民衔接,夯实基础:依托已生效刑事判决,构建“操纵行为→民事侵权”的法律逻辑链条。
破解时效难题:受托后第一时间起诉,随后采取刑事报案登记,有效预防并破解了被告时效抗辩。
锁定因果关系:依据“欺诈市场理论”及推定因果关系原则,确立操纵期间交易损失与侵权行为间的法律关联,被告未能举证推翻。
推动科学核损:支持并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测算,确保认定过程客观、专业、可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十日内赔偿王先生投资损失65万余元;
被告某上市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实际经济损失,更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律师在金融投资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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