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法官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02-21 13:27:35
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法官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为本案原告金马印刷公司。承办律师为我所王茜律师、曹晓冉律师。

    本案原告与被告利字电子公司、被告崇琛土石方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金马公司系卖方,被告利宇公司及被告崇琛公司系买方。原告依照被告二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印刷品。

    被告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订货,并在附件中详细列明所购货物的型号、数量、送货日期等内容。原告接收邮件后准备货物并按附件中约定交付相应货物。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对账单确定所购货物的货款数额,之后由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公司,再由 被告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给原告。2017年9月至 12月期间,原告每月依旧按照上述方式确定货款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公司对此仍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工作及亮点:

    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随即指导委托人提供案件全部相关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思路,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多笔交易,律师针对每笔订单、送货单、票据及账目明细均进行了详细核对,计算出被告尚欠付委托人的具体款项金额,还针对被告逾期付款的情况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拿到货款才是本案诉论的最终目的,律师将利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所有可能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自然人均作为被告起诉。后律师通过研究分析发现,2013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3日期间被告薛某系被告利宇公司的股东,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该公司股东交更为刘某,但在刘某担任利宇公司股东期间,被告薛某仍继续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后为逃避债务将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颜某。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薛某,由于法官不予追加,律师只得先行撤诉,考虑为委托人节省诉讼成本,将诉请变更后办理了撤诉手续,随后重新整理案件材料立案。在二次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举证,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利宇公司及薛某近三年的银行流水及相对应的对方账户信息,以证明被告薛某与利宇公司之间的关联,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尽最大努力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法官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判决结果向委托人支付款项,律师及时为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利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3755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颜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被告名下除机动车一辆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而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恢复执行。律师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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