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为委托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系本案原告,委托律师为我所王鑫律师。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本案涉案房屋以总价5797870元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该房屋,如延迟交房,逾期90日内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究已付房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90日的,被告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三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被告实际于2019年1月4日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被告在尚未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情况下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委托我所王鑫律师代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