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律师代理承揽人,法院判决驳回
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慧宾律师接受承揽人某美术加工厂的委托,作为被告一方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将蜡笔、油画棒、毛笔等产品的加工生产交于被告完成,双方订立了《外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等,被告负责生产加工。
2015年5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被告尚未交付的成品、半成品及合同终止后应当返还的设备、物品。关于合同的终止部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被告对该事实不予否认,但咽不下这口气。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自己有损失,这么多年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工人工资较高,应当给相应的补偿。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分析出对委托人公司有利的一些信息:
1、原被告之间合同到期,关于设备、物料、成品等交接,没有任何交接手续;
2、《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当于停产后15日内将属于原告的相关设备、原材料、工具等全部交付给原告签收,原告应当在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后一期加工费支付给被告。
即,应当先办完所有的交接,待双方无争议后,原告才给结算最后一笔加工费。以上信息,决定了律师的诉讼思路,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向原告。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也为律师事务所赢得了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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