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当天猝死,公司15分钟内参保缴费来得及吗?
2024-03-15 13:57:34

员工入职当天猝死,公司15分钟内参保缴费来得及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3月1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4日,王先生入职某公司。上班第一天,他在岗位上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先生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9时16分。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先生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9时31分。

王先生的家属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形下,王先生的死亡算工伤吗?社保机构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但相应的赔偿款应由用人单位而非社保机构给付。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王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发病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王先生发生工伤时,公司尚未为他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王先生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因此,该案涉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符合“新发生的费用”范围,不应由社保机构给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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