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5月22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刘女士多处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刘女士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那么,乘客开门撞人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担责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见习生周亚轩介绍,所谓“开门杀”,是指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下车时,未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而实践中,对于乘车人“开门杀”,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据此规定,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开门杀”,均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均应理赔。
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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