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担责吗?
2026-08-13 17:20:46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8月13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周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吴某向周某借用轿车办私事。周某在明知吴某的驾驶证尚在实习期,且吴某前一晚熬夜、当日精神状态欠佳的情况下,将该车借予吴某。吴某驾驶途中与前车追尾,导致前车驾驶员郑某受伤、车辆报废。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郑某将吴某、周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等费用,主张周某作为车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司法实践中,车主被认定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或资格瑕疵,如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过期未换证,仍借车;

2.明知对方饮酒、服药、熬夜、身体不适,仍放任其驾驶,属于放任危险;

3.车辆本身有缺陷,如刹车失灵、轮胎老化未修、未年检、未买交强险,车主没有尽到基本管养义务;

4.未约束用途,借车时明知对方要去飙车、酒驾聚会等却不劝阻。


反过来,如果车主借车前查看了对方的驾驶证、确认对方状态正常、车辆年检保险齐全、无劝酒等行为,纯粹是借车人自己操作失误发生事故,那么,车主不用担责,而是由借车人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中,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借车辆前,既未核实吴某的驾驶证是否有效,又在明知吴某熬夜通宵、身体疲惫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周某需对郑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实际驾驶人,违规驾驶导致事故,亦难辞其咎。


律师提醒:


机动车不能“借出去就不管”,借车前须做好三件事:


1.查驾照:借车人驾驶证有效、准驾相符;

2.看状态:借车人没喝酒、没吃药、不疲劳;

3.查车况:出借车辆年检过、保险在、车况稳。


如果不符合这三条仍出借车辆,那么,万一发生事故,车主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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