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8月2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曹某是全职出租车司机。一天,曹某驾驶出租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全责。
曹某误工14天、出租车因事故维修16天。对此,曹某要求为王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则认为,误工费和停运损失不可同时主张。曹某向律师咨询:“保险公司在赔偿误工费后,还应该赔偿停运损失吗?”
【律师解答】
首先,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在法律上分属两类独立赔偿项目,赔偿的法律依据也不相同。
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误工费赔付的是驾驶人的误工损失。
停运损失则属于财产损失。依据2021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由此可见,误工费与停运损失的性质不同。
其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如果驾驶人和车主是同一人,这两项损失能否同时主张?如果驾驶人和车主并非同一人,又该如何赔偿呢?
误工费不等于停运损失。当驾驶人和车主是同一人时,两项损失可以同时主张,赔付总额约为该营运车一天的营业额;而驾驶人和车主并非同一人时,两项损失完全分开、互不冲突:驾驶人单独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车主单独起诉停运损失,但停运损失中应减除已赔付的误工费,两者分别赔付,法院必然全部支持。
最后,如果对方没有购买车险,又该如何赔付?
如果赔付方没有购买任何机动车辆保险,那么,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人身、财产赔偿限额部分,全部由事故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误工费及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典型案例之中的(2021)豫14民终6663号案例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该案同样是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同时赔付两项费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营运损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交通事故停止运营期间产生的损失,误工费是驾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虽然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同一人,但损失不是同一项目,亦不存在重合,因此,一审法院同时支持原审原告的营运损失和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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