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淼

中国共产党员、九三学社社员

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天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吴淼,1982年7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天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律师、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毕业于南开大学,毕业后长期实习、锻炼于法院系统,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接触、办理案件数百起。其办案经验丰富,多次在《今晚报》、《天津政法报》、《天津日报》等报刊媒体上发表文章。周四上午11:30参加经济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节目》;周五下午5:30参加经济广播电台《安居置业》 栏目。

成功案例
民事、行政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述: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失),委托人禹先生系本案被告、侵权人,本案原告某能源公司起诉赔偿数额为659076元,最终经过律师的努力和争取,委托人(被告)仅需赔偿能源公司损失22840元。

2021年5月23日,委托人禹先生驾驶的车辆前部,撞击能源公司所属的一辆停在路边停靠的油罐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由于委托人饮酒驾驶事故发生,委托人害怕被追究责任,便弃车逃离现场。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委托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原告能源公司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选取司法公估机构对涉案油罐车的日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涉案车辆的日停运损失4313元。原告能源公司主张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21年5月23日至实际提车之日2021年10月22日,共计152天的停运损失及公估费用,合计659076元。

律师恰恰是在此刻接受本案委托,虽然委托人饮酒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但其依然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作为律师,我依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律师长年从事交通事故业务,该案的突破点只有三个,其一,维修期间、停运期间的确定,是否存在原告能源公司自身原因的扩大损失;其二,公估机构所评估的日停运损失数额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公估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三,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此后,律师从第一个突破点开始逐一梳理,逐一组织证据。

首先,根据最高院的回复函,停运期间就是合理的维修期间,只要律师可以用证据确定合理的维修期间,就可以固定停运损失期间。这里我们需要用证据确定五个时间点,第一个时间点是涉案车辆到底哪一天由交警队解除扣押的放车单记载的日期,第二个时间点是涉案车辆在交警队解除扣押以后,原告公司到停车场提车的日期;第三个时间点是涉案车辆抵达维修厂的日期;第四个时间点是涉案车辆在维修厂实际维修的日期;第五个时间点是涉案车辆维修结束的日期。对于上述证据,律师亲自到交警队、停车场、维修厂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了取证固定证据。(位置有限不在此赘述)。最终,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法院仅支持了事故后至放车前的停运损失,以及实际进场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期间从152天降低至92天(原告能源公司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属于其自身原因未进行车辆维修)。最终结果同律师组织的证据是完美吻合的。

其次,律师查阅公估报告发现,公估报告依据能源公司提供的诸多鉴定材料,但鉴定材料并未附鉴定报告内,律师第一时间拨打法官电话要求能源公司开庭提供相关材料。开庭时,律师通过查阅能源公司给公估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锁定诸多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其一,原告能源公司向公估机构提供的大部分营运材料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且这些作为鉴定材料的运营资料未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过质证的材料属于证明力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其二,事故损害车辆系A车,但原告能源公司向公估机构提供的是B车的营运材料,虽然车型相同,但是每一辆车都是独立的、唯一的,B车在一定时间内运营情况不等于A车的运营情况。关于否认鉴定报告效力一节,可以很自信的说,法院判决书内容基本就是照搬律师当庭质证辩论内容、代理意见内容。最终,法院适用当地交通运输业标准支持的停运损失,这个交通运输业标准也是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

再次,其实本案律师的主攻点就是前两点内容,由于被告酒驾发生事故以后逃离事故现场,于情于理于法,法院都不敢支持也很难支持商业险赔付。但是,在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是可以赔付的,这个观点比较统一(地方有限,不再赘述)。

最终,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原告损失为24840元,计算方式92天*98608元/365=24840元。其中,交强险承担2000元,委托人承担22840元。减少63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减少额近97%。



强行被辞退,老员工获得17万余元赔偿款


案情概述:

年近半百的李先生在某国有公司工作近三十年,20多岁时入公司,干了一辈子天车司机,直至离开公司时月薪4500元上下。李先生之所以一直没离开该公司,是由于公司为国企单位,按照传统的想法,国企是一辈子的“铁饭碗”,旱涝保收。没承想,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公司生产严重下滑,效益直线下降,在此情况下公司多次欲调整李先生调岗,但他均未同意。第一次将李先生调岗至下属公司的天车岗,吊运融化的钢水,但李先生解释,一直以来自己在天车吊运的是固体,从来没有吊运过液态钢水,没有经验担心发生事故便拒绝了调岗;第二次公司调李先生至下属公司的烧结工岗位,也就是人力运送燃烧以后的煤灰渣,李先生认为自己属于技术工种,公司应当给其继续安排天车岗位,因此再次拒绝了调岗;第三次公司的安排是将李先生调岗至公司的保洁岗位,对此李先生更不能接受。李先生认为,除工作性质的变化他不能接受外,还有一重要原因是他的收入大幅下降,特别是公司第三次给他安排的工作,工资不到原收入的一半。三次拒绝公司调岗以后,公司便向李先生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不服从公司分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

律师吴淼受理此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为李先生争取合法权益。经历仲裁、基层法院、二中院、高级法院四层级审理,李先生胜诉,最后公司支付补款17万元。


被挤兑的“哑巴”

生活中人们常把欺负老人,形象地比喻为“挤兑‘哑巴’说话”。在我看来,2020年5月,我第一次见到的委托人李先生,就像是被挤兑的“哑巴”,他一辈子小心翼翼的活着,牢牢端着没多少油水的“铁饭碗”,期待着平平安安地干到退休。没承想,随着公司生产形势的变化,他的世界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一纸解聘合同,对他而言就是从悬崖掉入深渊……

我清楚地记着,那天李先生在姐姐陪伴下来到所里,姐姐先走进我的办公室,姐姐身后的李先生木然地迟迟没跟进来,他的脸上带着绝望无助的神情,像受了委屈的孩子在生人面前不知所措。直到姐姐有些生气地拉着他,他才双腿灌铅般地“挪”进来。

按说是李先生需要请律师,但在律师面前他却说不出一句整话,我的每个问题都是姐姐在替他“代言”,他就默默地看着姐姐,或点头或摇头。“你能不能自己讲,这不是你的事吗?你应该说的最明白。”我有些不解,希望他来陈述。“吴律师,别让他说了。打小就是个‘闷葫芦’,三脚踹不个屁,要不怎么混到这份上。还是我替他说吧。”看得出姐姐对这个弟弟又疼又恨,最后,还是姐姐把他的情况跟我讲明白了。

姐姐说这个弟弟从小就胆小活得窝囊。先不提工作的事,就他的个人生活,也是一地鸡毛。老婆跟他离婚了,自己带着女儿生活,好在一直是国企职工,虽然在单位因性格的原因不会与人交往,没少挨欺负,但不管怎么样,二十多年工资多少有保障,他也知足,所以凑合着还能过。

姐姐滔滔不绝地说到这,我看了一眼李先生,发现他也像是“听众”,老老实实地坐着。那刻,我在想幸亏他有这么个姐姐,否则他遇到难事自己根本不知如何解决。

姐姐继续说,李先生在公司干了20多年,虽然老实厚道,公司好事没有一件落在他身上的,但这些年他踏实认干,也没遇到多少大坎坷。再说,他一直在天车上干活,不需要跟多少人交流,内向性格加上工作性质,也就越来越不爱说话。平心而论,弟弟这辈子没嘛高要求,就希望有份稳定工作,把女儿养大就行。所以,每月4500块收入,他特别知足,上班从不偷懒耍滑。没想到,这么个老实人却落得这样下场,打死他也想不开……

 

难接受的调岗

 

通过李先生姐姐的详细介绍,我明白了他们找律师的原因和诉求。2020年3月,公司由于生产效益不好,不得不进行破产重组,在这种背景下李先生被公司辞退,且没获得任何赔偿。

公司开始进入重组时,李先生的年龄近五十岁。他20多岁进入公司,一直是“天车”司机,月薪4500元上下。公司重组改革,我理解是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而且也是合情合理的。作为职工,应该在公司合理的调整时服从安排。但是,我认为公司的调整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要因人而宜,而不是不管不顾,不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

李先生与公司的矛盾,就因为公司调整时不够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据律师后来调查确认,公司进行重组程序后,先后次给李先生调岗,但李先生均未接受调离。第一次公司要求李先生调岗至下属公司的天车岗,吊运融化的钢水,但是李先生考虑到自己使用天车搬运的是固体,从来没有搬运过液态钢水,由于没有经验很容易发生事故便拒绝了调岗;第二次公司要求李先生调岗至下属公司的烧结工岗位,也就是人力运送燃烧以后的煤灰渣,李先生认为自己属于技术工种公司应当给其继续安排天车岗位,因此再次拒绝了调岗;第三次公司要求李先生调岗至公司的保洁岗位,李先生认为这一次调岗更加不合理,便有一次拒绝了调岗。并且以上三次调岗均可能造成李先生收入的减少,尤其第三次调岗只能拿到工资2000元左右。三次拒绝调岗以后,公司便向李先生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李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不服从公司分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姐弟俩走后,我很不平静,李先生无助的身影一直在脑海里出现,情不自禁地站在他的角度考虑面对的困境,和未来的人生路。如何通过法律帮助李先生找回应有的公平?如何让这位普通的职工得到应有的补偿?一连几天不停地查找相关的判例、相关的法律,深信中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一定能帮助到他。

之后,根据李先生的情况,我再次认真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发现了李先生供职公司在解聘他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根据该条文规定,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必须经过双方协议,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反之,公司不可以违反国家法律单方解除合同。本案李先生并未同意调岗,也没有和公司达成一致已经变更劳动合同,显然解聘李先生是公司有悖法律要求。另外,根据《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文规定,我认为公司调岗导致李先生工资待遇降低,是造成李先生拒绝调岗的原因之一,而且公司的调岗带有一定歧视性、侮辱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公司经营困难,该条文也没有赋予公司在劳动者拒绝调岗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该条文规定,公司使用规章制度第三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工会讨论,而是公司领导个人意志的体现,且规章制度并没有李先生签字确认对李先生不具有约束力。总而言之,我认为李先生供职的公司没有法律允许的理由解聘他,在此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几次将梳理的办案思路讲给李先生姐弟二人听后,他们的情绪发生了明显变化,可以感受到他们心理阴影也在淡化。与其说他们相信律师,不如说他们更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就是晴空

有了清晰的思路,感觉工作起来有条不紊。首先,我迅速帮助李先生整理立案材料,组织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很快将劳动促仲裁需要的材料整理完毕,伸请仲裁诉过程也相对顺利,更开心的是仲裁结果李先生胜诉。那一刻,李先生几乎落泪,一个劲地对我说:谢谢。我告诉他不要谢我,是国家法律有力量。

虽然伸仲裁胜诉了,但事情接下来并不顺利,甚至一波三折。仲裁现场败诉方不接受仲裁结果,当场表示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很快受理,法院支持公司的做法,认为有权解聘李先生。此时,是李先生不服判决,表示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到了中院会是什么结果呢?我鼓励李先生调整心态,而他经过几次与公司的“回合”心理也明显成熟了许多。在中院开庭,向法官陈述时简单明准确。在中院我们再次获胜,但公司又马上表示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等待的时间,对我和李先生来说都显得漫长,但我们都有信心,法律是公正的,无论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大悬殊,中国的法律永远保护合法权益人。最后,李先生再次获胜。

可以说,一个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经历四层审级诉讼,多位法官参与研究讨论,在我看来代表本案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也代表着本案胜诉结果来之不易,当然也代表律师的专业付出。

收到公司支付的17万元赔偿款以后,李先生给律师赠送锦旗一面。那刻,我跟他一样激动。

 

律师速描

1982年出生,今年刚过不惑之年的吴淼律师,论相貌倒退十多年可归到“偶象”系列中,玉树临风、浓眉大眼,但他高考时却选择了学法,走进南开大学法学院,四年寒窗圆了心底的梦想。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继而成为击水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平心而论,吴淼与人们心中的律师形象有所不同,他待人温文尔雅,性格平和含蓄,谈吐朴实无华,给人感觉像邻家热情“小哥”,而不是灵牙俐齿的律师。殊不知,他已在律师这个特殊的平台上走过了十二个春秋,不仅成熟而且成功,用他自己的话说,律师职业让他深深扎根在现实生活中,感受普通百姓人生的酸甜苦辣,借助法律的力量帮助需要的人,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看得出,吴淼深爱自己的职业,所以对位委托人的经历与诉求都牢记在心,以求在法庭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作为律师吴淼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很多委托人慕名而来……除了专业之外,吴淼律师还热衷公益事业,经常参加法律援助工作,长期以法律嘉宾身份参与天津广播电台《今晚有说法》、《安居置业》等栏目制作,并坚持为《天津政法报》、《每日新报》等报刊撰文普法。从业十余年,他受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百起,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与信任。

如今,人到中年的吴淼律师,精力充沛、经验丰富。他经常对人说,律师是雪中送炭的职业,需要用爱心温暖他人。自己既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又是九三学社社员,应该最大限度捍卫法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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