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出事故,竟遇巨额赔偿款?洞察之下见实情!
2023-10-09 09:21:59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财产损失),禹某因酒后驾车撞坏停在路边的油罐车。之后,担心害怕又自作聪明的他,没有选择及时报案,而是开车匆匆逃离事发地。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交警很快找到他,并认定禹某负事故全责,须支付损失赔偿。因禹某逃逸的行为,所以商业险是不负责赔偿的,只有交强险可以赔偿,而且交强险对于财产损失方面,最多赔2000元。

2021年6月16日交管部门通知受损油罐车的公司提车,2021年8月16日,油罐车公司车送修。2021年10月22日,维修完毕。随后,油罐车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油罐车公司通过法院选取的司法公估机构对涉案油罐车的日停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日停运损失为4313元。油罐车公司还主张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2021年5月23 日)至车辆维修完毕后提车之日(2021年10月22日)共计152天的停运损失,合计65万余元。

如果,受损方实事求是要求赔偿无可厚非,但受损方想借机获得更多利益,故意加大损失,要求禹某65万余元的巨额赔付。这个数额不仅大大超出了禹某的赔付能力,而且其主张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双方产生纠纷走进法庭,请求法官根据事实判定应赔付的数额。


律师工作亮点

律师在受案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并根据多年从事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梳理出突破点:

1、进行维修时间、停运时间的确定,先后到交警队、停车场、维修场,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可取证固定证据;

2、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受损油罐车只有维修期间是合理的停运,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不应由禹某支付。律师逐一取证,提交了调查后取得的证据,认定对方停运的时间不应该是152天,而是92天。对此,法院支持了律师意见;

3、律师发现油罐车公司提供的诸多鉴定材料并未附鉴定报告内,第一时间向法官主张查阅材料,通过查阅油罐车公司给公估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锁定诸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

其一,油罐车公司向公估机构提供的大部分营运材料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且这些作为鉴定材料的运营资料未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过质证的材料属于证明力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其二,事故损害车辆系A车,但油罐车公司向公估机构提供的是B车的营运材料,AB两车虽然车型相同,但是每辆车都是独立的、唯一的,B车在一定时间内运营情况不等于A车的运营情况。


案件结果

最终,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依法驳回了油罐车公司不合法的损失赔付,推翻了公估报告4313元的日停运损失,按照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支持的相关停运损失。赔偿款从65万余元,降至24840元,降幅近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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