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罚款克扣薪资,律师巧用《告知函》解除合同,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补偿金
2024-02-08 08:54:50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为原告甲,被告为公司乙。

委托人原系公司乙员工,长期从事销售工作,在职期间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两次,由分公司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次,2018年开始由总公司和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公司乙未按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提成、奖金等。委托人在公司乙处就职期间,公司乙无故对委托人进行多次、大额的罚款,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防暑降温费与冬季采暖费,也未足额缴纳委托人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023年1月29日,委托人向公司乙邮寄《告知函》,希望公司乙能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向委托人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2023年2月2日,公司乙签收该《告知函》,一直未同委托人沟通相关事宜。无奈之下,委托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公司乙解除了劳动关系。委托人认为,数十年来自己任劳任怨,接受并服从公司乙的各项工作安排。每日工作兢兢业业,有时一天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而公司乙的诸多行为,不但让工作数十年的委托人心寒,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来到我所寻求帮助。


律师工作亮点

律师告知委托人,如果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想要获得赔偿就需要通过被动离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离职,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律师咨询以后,通过分析证据,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根据《天津市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至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公司乙并未支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较大。随后,律师指导并协助委托人向公司邮寄《离职告知书》2份,为最终获得经济补偿奠定了基础。委托人在公司乙从事销售工作十数年,虽然采取不同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地点始终在天津,工作岗位始终是销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一并计算。

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是按照高额主张,律师已经在受理案件时充分告知委托人仲裁风险以及仲裁时效等相关法律问题。仲裁裁决下达以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管辖权问题,本案公司一方可以向对方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律师指导委托人同日在天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管辖权留在天津。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支持了10余年经济补偿金,委托人共获赔270138元,达到委托人委托目的,委托人对仲裁结果满意,超出委托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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