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职务为机械工程师,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为一年一签,从2019年7月1日入职以来,共计与该公司签订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022年2月28日因李某妻子临盆生产,李某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和2022年3月1日多次向单位人事部门和领导请休陪产假,但单位拒不批准李某的陪产假,李某无奈先行赶去医院陪产照顾妻子和女儿,单位于2022年3月3日通过邮件以及钉钉软件单方以李某旷工3日为由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与申请人李某的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李某依法享有十五日陪产假,但单位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且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并未安排年休假,也未给付年休假职工报酬。
该公司在李某休陪产假期间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期间,该公司要求李某签订相关免责条款和因个人原因离职申请书,在李某拒绝签订后,拒不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和其他相关离职手续。故李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
一、律师在咨询阶段耐心听取被告人的合理诉求,为当事人详细讲解案件相关法律内容,取得了委托人的极大信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说明当事人事发时所处的真实情况,并通过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孩子出生证明、离职文件等相关的证据支持,在仲裁开庭中积极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通过大量检索相关法律依据及判例,事实充分,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最终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律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成长和数万客户结缘
用我们的知识、努力为客户解决问题和提供方案
扫码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