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律师努力促成被害人谅解,被告仅拘役四个月
本案委托人为被告人的母亲范女士。本案发生于2018年3月16日的下午,本案被告人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因锁车事宜与本案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打并致被害人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伤害为双侧鼻骨骨折轻伤二级,其他伤害为轻微伤。
本案被告人于同年6月6日传唤到案。同年8月13日北辰区检察院向北辰法院提起起诉。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询问委托人案件基本情况,在了解情况后,律师就多次联系检察院询问案件在何阶段以便能顺利的开展案件准备工作,律师在阅卷后,从案件事实和案卷内容中寻找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律师从伤害为轻伤、此次伤害系初犯偶犯、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四大方面入手,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形成辩护意见,据理力争。
本案有个最大的难点在于,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被告人诸葛子敬便有主动赔偿达成谅解的情况,但案件进展过程中,被害人所要求的数额过于巨大,案件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经律师多次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达成谅解。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拘役四个月,时间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0月5日。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在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和工作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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