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天津市某区某镇某村在对耕地进行灌溉施工期间,无意将甲承包地内通往其养猪场的电缆线挖断。后甲多次向村委会索要赔偿未果。2017年12月18日,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判处刑罚,其在某区看守所会见期间,通过案外人传消息给乙,指使乙向某村村委会索要高额赔偿款。犯罪嫌疑人乙按照甲的指使编造损失情况,要求村委会赔偿10万元仍未果。甲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满释放后,继续以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数额敲诈某村村委会,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16万元。某村村委会迫于甲的前科劣迹和惧怕其打击报复,经过集体研究同意赔偿其8万元,由甲自行开具税票后,将8万元交付甲和乙二人。该钱款由犯罪嫌疑人甲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使用。(二)甲、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在侦办甲涉嫌寻衅滋事案,甲、乙涉嫌敲诈勒索案过程中发现,2017年年初,甲等人利用自己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的经历,强迫某村部分村民,将某村贺平洼地块儿的土地以每亩地300元的价格承包给甲,并于2017年年底将某村地块儿种植的稻米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卖给A,且强迫B、C、D等人以大米顶欠账。2017年年底,案外人受甲指使,在被害人A不情愿的情况下,强卖给被害人A 3000斤大米。犯罪嫌疑人甲、案外人非法所得24000元;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向被害人C借款40000元,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指使案外人,利用甲“绰号”的恶名,在被害人C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C接收大米5000斤用于顶账,后犯罪嫌疑人乙将5000斤大米送到被害人C处;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向被害人B借款30000元, 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甲指使案外人,利用甲“绰号”的恶名,在被害人B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被害人B接收大米5000斤用于顶账,后被害人B从犯罪嫌疑人乙处将5000斤大米拉走。(三)被告人甲、丙、丁、戊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四)被告人甲涉嫌衅滋事罪的事实案发后,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乙的家属委托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为其辩护人。